范远厚与于少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恢6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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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69号-1案件名称
范远厚与于少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范远厚;于少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恢69号-1申请执行人:范远厚,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朱家嘴村小堰组。身份证号码:612424193808230012。被执行人:于少春,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路28号,身份证号码:612424195902220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于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少春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范远厚借款本金45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于少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交纳欠款5000元后表示自己无履行剩余欠款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于少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患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且无收入来源。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少春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范远厚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远厚与被执行人于少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恢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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