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怀大、季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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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5972号案件名称
刘怀大、季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怀大;季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5972号原告:刘怀大,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丹,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岩,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原告刘怀大与被告季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怀大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怀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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