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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大、季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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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5972号
  • 案件名称

    刘怀大、季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怀大;季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5972号原告:刘怀大,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丹,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岩,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原告刘怀大与被告季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怀大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怀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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