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涂国政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5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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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5241号案件名称
重庆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涂国政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科盛物流有限公司;涂国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52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3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932257。法定代表人:袁师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国政,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国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渝0113民初726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科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1058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7.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目前未查到被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被执行人尚欠309380.48元及利息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余子洋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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