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灿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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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320号案件名称
郑灿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灿利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320号移送执行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灿利,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郑灿利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1年5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6月21日,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6月21日,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但受托法院未反馈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查询结果;5、2021年6月21日,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但受托法院未反馈财产调查结果。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11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1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吴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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