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卜琼琼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34号案件名称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卜琼琼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卜琼琼;刘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34号原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宿州市磬云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玥,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琼琼,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辉,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卜琼琼、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 楚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包雯雯、杜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302财保726号 下一篇 刘仕明、许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