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铎、郭松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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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067号案件名称
白金铎、郭松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金铎;郭松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067号原告:白金铎,男,回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住禹州市。被告:郭松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6日,住禹州市。原告白金铎诉被告郭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金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金铎负担。审 判 员 :齐鹏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苗苗书 记 员 : 李 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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