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周丽蓉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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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683号案件名称
王佳,周丽蓉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佳;周丽蓉;刘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683号 原告:王佳,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丽蓉,女,1961年6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刘东,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王佳、周丽蓉诉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佳、周丽蓉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周丽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佳、周丽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周丽蓉负担。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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