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乃麟、王雨曼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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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33号案件名称
凌乃麟、王雨曼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凌乃麟;王雨曼;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33号凌乃麟、王雨曼、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凌乃麟与被申请人王雨曼、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004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王雨曼(中信、北部湾、建行、微信账户,3.08元)、广西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部湾、建行,0元)名下银行存款100310元,实际冻结3.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600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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