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俊罄、刘景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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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03号案件名称
侯俊罄、刘景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侯俊罄;刘景利;孙英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俊罄,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生,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利,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英娟,女,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侯俊罄因与被上诉人刘景利、孙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邮寄交寄单、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其上显示的日期均为2020年7月31日,上诉人称其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就已经通过一审法院网上立案。因受疫情防控形势影响,一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自2020年8月21日起方恢复开放,故其2020年8月21日才交纳诉讼费。鉴于本案立案时间影响借款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时间予以核实。另外,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以及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异议,重审时宜一并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俊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丽媛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曾 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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