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云、朱忠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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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12号案件名称
李庆云、朱忠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庆云;朱忠周;曹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12号申请人:李庆云,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朱忠周,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李庆云、朱忠周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云、朱忠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曹磊所有的银行存款210920元。案件申请费1575元,由申请人李庆云、朱忠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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