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修奎、王玉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6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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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646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修奎、王玉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修奎;王玉微;朱春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修奎,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王玉微,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朱春英,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5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修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微、朱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微、朱春英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修奎履行(2020)豫1625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3547元。2021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微、朱春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5月11日,向王玉微、朱春英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王玉微、朱春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19日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王玉微、朱春英的证券、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四、经查,被执行人王玉微名下登记的号牌为豫PVY557金杯牌汽车一辆(已过户),被执行人朱春英名下登记的号牌为豫PWQ057金杯牌汽车一辆(已过户)、号牌为豫P×××××别克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五、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六、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活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提起执行异议和恢复执行的规定,经合议庭讨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625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玉微、朱春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修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 森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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