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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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73号案件名称
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7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新疆国际纺织品服装服饰商贸中心一期E2栋E2-2305室。 法定代表人:洪礼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瑶,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申武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76号中天国际通讯广场行政公馆23023室。 法定代表人:谭德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39024.2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9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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