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7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715号案件名称
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小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715号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柏树村世纪豪庭会所东三层。法定代表人:蒋开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明,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东,系该公司安保主管。被告:岳小艳,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巍峨书 记 员 游小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529号之一 下一篇 秦贤仁、张子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