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5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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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52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杨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5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19号。负责人:邵国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峰,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彩霞,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侗族,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13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实际对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3529号民事裁定书对杨某某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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