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助玲、安徽互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31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3146号案件名称
韦助玲、安徽互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韦助玲;安徽互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3146号申请人:韦助玲,女,1989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安徽互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C幢四层众创空间08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8YMW6X。法定代表人:雷军。本院在执行韦助玲与安徽互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段云翔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学峰与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088号 下一篇 锦州房总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杨玉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