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梅、卢柱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81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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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81执恢245号案件名称
李芳梅、卢柱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芳梅;卢柱志;卢运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81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李芳梅,女,1940年6月9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卢柱志,男,1997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卢运远,男,1973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梅与被执行人卢柱志、卢运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桂08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2077.4元给申请执行人、卢柱志赔偿经济损失5782.72元给申请执行人、卢运远赔偿经济损失1445.68元给申请执行人、卢柱志负担案件受理费139元、卢运远负担案件受理费34元、共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恢复立案执行后查明,在执行(2018)桂0881执876号案申请执行人李芳梅与被执行人卢运远、卢柱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卢运远名下的银行存款14488.08元,退给申请执行人13781元及扣除申请执行费192元,被执行人卢运远即全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剩余515.08元恢复执行后,已退回给了被执行人卢运远。另一被执行人卢柱志至今未履行。除此之外,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询价结果生效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薛荣生审判员覃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智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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