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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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691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691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孟春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海,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系该司员工。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大江,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将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山市丰南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艳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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