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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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11号案件名称
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11号原告: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爵士风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94860541。法定代表人:胡霞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法定代表人:吴顺利。原告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3227元,由原告湖南星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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