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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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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39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廉某某,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辽06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202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90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5月21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9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要求本院找其家人协商解决。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9025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它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的调查行为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陶占华执 行 员  鄂 斌人民陪审员  华玉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撄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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