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玲与何瑞智赠与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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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42号案件名称
曾玲与何瑞智赠与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玲;何瑞智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42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曾玲,女,汉族,1979年06月14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海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傲,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何瑞智,女,汉族,1982年03月06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何瑞智与被告曾玲、秦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瑞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曾玲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被告曾玲以本院(2017)渝0103民初1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何瑞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何瑞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5民终7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曾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被保全人)曾玲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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