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徐世俊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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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36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徐世俊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徐世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世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世俊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向被执行人徐世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72882.68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1231元、诉讼保全费10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房产。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2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陈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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