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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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1438号案件名称
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鸿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1438号原告: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市府东路(胜河新居小区)。法定代表人:廖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岩,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鸿民,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胜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昌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书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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