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洋与长春全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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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755号案件名称
李天洋与长春全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天洋;长春全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755号原告:李天洋,女。 被告:长春全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项目A1、A2、A3、A4、A5号楼力旺广场中的四层B01-49号场地408号。 法定代表人:安鹏。 原告李天洋与被告长春全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天洋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李天洋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乃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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