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爱威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4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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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479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爱威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爱威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479号之一原告: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东村。法定代表人:董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曼莉,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爱威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6-13号3-1-1。法定代表人:李鸣。原告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爱威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昊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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