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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朱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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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990号
  • 案件名称

    张林、朱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林;朱小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990号申请人:张林,男,197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小萍,女,1968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朱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小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朱小萍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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