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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录、王先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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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2052号
  • 案件名称

    穆仁录、王先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穆仁录;王先绪;习水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穆仁录,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执行人:王先绪,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习水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越房开),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哑水新田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OMA6E2482XD。法定代表人:何洪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告穆仁录、王先绪与被执行人华越房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30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越房开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穆仁录、王先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已付房款33276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1.5计算给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2.一审案件受理费3384元。本案执行费31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越房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华越房开有银行存款159439.00元可供执行。涉及执行华越房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共有9件案件,因该金额不足以全部清偿,经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案款进行平均分配,申请执行人穆仁录、王先绪分得案款17715.00元。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越房开开发的位于习水县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暂不具备交付条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穆仁录、王先绪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就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提起拒执罪自诉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华越房开现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穆仁录、王先绪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越房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桂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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