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尹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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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5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尹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尹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5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李岩梅,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航,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远,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欣,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告尹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加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秀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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