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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志、陈云志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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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1389号
  • 案件名称

    陈凌志、陈云志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凌志;陈云志;威海雅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同君;许梦楠;李传义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1389号原告:陈凌志,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威海环翠区。原告:陈**志,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山东威海环翠区。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筠,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瑜,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雅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寨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23215-4。法定代表人:王同君,执行董事。第三人:王同君,男,195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青阳西区。第三人:许梦楠,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第三人:李传义,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原告陈凌志、陈**志与被告威海雅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梦楠、李传义、王同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陈凌志、陈**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凌志、陈**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凌志、陈**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凌志、陈**志负担。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丛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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