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与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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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925号案件名称
杨丽与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杨丽;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925号 原告:杨丽,女,汉族,1996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4号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UY0N21。经营者:王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丽与被告巴南区十诚生鲜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丽于2021年9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丽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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