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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致有、黄国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5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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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5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致有、黄国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致有;黄国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557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致有,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国平,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6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执行李致有、黄国平开设赌场罪执行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致有、黄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致有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国平至今未完全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致有、黄国平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微信余存款980元,本院已经强制划扣,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标的金额为222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谢金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零东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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