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全、吴成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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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91号案件名称
丁国全、吴成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丁国全;吴成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91号原告:丁国全,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霞,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坤(曾用名:吴鑫),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受理原告丁国全诉被告吴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举证进行公告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国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丁国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熊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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