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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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2685号案件名称
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685号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铁路南2号路29号411室。法定代表人:朴慧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丰,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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