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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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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2685号
  • 案件名称

    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685号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铁路南2号路29号411室。法定代表人:朴慧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丰,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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