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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有师、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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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9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武有师、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乡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武有师;李玉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有师,又名武狮子,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乡宁县管头镇西村24,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玉龙,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武有师与被申请人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晋1029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玉龙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8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申请人武有师与被申请人李玉龙达成还款计划,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龙名下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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