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有师、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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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919号之二案件名称
武有师、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武有师;李玉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有师,又名武狮子,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乡宁县管头镇西村24,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玉龙,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武有师与被申请人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晋1029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玉龙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8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申请人武有师与被申请人李玉龙达成还款计划,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龙名下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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