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郑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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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732号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郑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郑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732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美园东路9-29号303室。负责人:杜爽,该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楠,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植,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郑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添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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