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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华颜燕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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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2586号
  • 案件名称

    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华颜燕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华颜燕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吴川市万千海智慧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8民终2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梅花园麦华路24号大院13栋自编501之二法定代表人:刘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华颜燕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西关路85号翠堤峰景2层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M4LPK81。经营者:陈琼华。原审被告:吴川市万千海智慧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碧桂园鼎龙湾万千海D-02号。法定代表人:谢安密。上诉人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华颜燕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以下简称华颜燕经营部)、原审被告吴川市万千海智慧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燕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被上诉人华颜燕经营部,原审被告万千海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华颜燕经营部对燕赵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颜燕经营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燕赵公司和万千海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而非代理关系。燕赵公司为了方便将案涉房屋窗帘的制作委托万千海公司处理,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不属于代理关系。本案中和华颜燕经营部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万千海公司,因此本案中向华颜燕经营部承担合同义务应该是万千海公司,而不应该是燕赵公司。万千海公司向华颜燕经营部承担义务后,其如果认为应该由燕赵公司承担责任,可另行向燕赵公司主张。本案直接认定燕赵公司和万千海公司之间为代理关系严重错误,进而判决燕赵公司直接向华颜燕经营部承担合同义务,严重损害燕赵公司的权益。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房屋的窗帘只有一部分属于华颜燕经营部,另一部分属于万千海公司。本案中华颜燕经营部承揽制作的窗帘,有一部分是万千海公司订做,和燕赵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燕赵公司和万千海公司在本案所涉吴川市碧桂园鼎龙湾项目中,各自都有直接与房屋业主对接并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因此华颜燕经营部承揽制作的窗帘,一部分属于燕赵公司,一部分属于万千海公司。华颜燕经营部起诉状称安装客户117套共257个窗帘,而万千海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其和燕赵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其向法院提供的燕赵公司和房屋业主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只有十几份。一审认定案涉房屋全部的窗帘都属于燕赵公司,并以此要求燕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严重与事实不符。华颜燕经营部辩称,这个单一直都是我经手的,万千海公司是后面出现的,从我接手到完工,一直都是燕赵公司的曹宁宁跟我对接,后来我找不到曹宁宁,然后我就找了燕赵公司的经理李少义,我曾经去他们公司找过,是李少义约我去广州,一直说给我钱,但是没有给,当时我还报过警。上诉方说一审事实不清,但是我不清楚万千海公司跟燕赵公司是什么关系,谁给我定金我就做窗帘,谁欠我钱我就找谁。第一批我做了117套房、257个窗,一共八万六,然后曹宁宁叫我打折成八万块,有发票可以证明。4月28号上午转了四万块定金给我,到7月3日又增加了59个窗,价值一万七,没有给预付款,说做完两批一起给钱,欠了我五万七的货款,我的工人去做工,他收了2000的房租,现在尚欠五万五的货款,然后又增加了一批纱,但是一直没有给钱。我联系了李少义也没有给钱,然后我就来起诉了。上诉方事实与理由第一点,合同实际上印的章是燕赵公司,实际上对接的也是燕赵公司,不是万千海公司,燕赵公司还给了四万定金。万千海公司述称,1.万千海公司与华颜燕经营部不存在承揽关系。2.万千海公司与燕赵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影响燕赵公司与华颜燕经营部之间的合同关系。3.这个合同一开始都是以燕赵公司跟华颜燕公司来谈的,定金跟对接、追款的主体都是他们,跟万千海公司没有关系,这个合同燕赵公司已经收了业主的装修款项,燕赵公司必须要采购物资配套给业主,我们公司不需要再定制窗帘,燕赵公司主张只有十几份,是业主跟燕赵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跟物资代购协议里的,只提供了十几份,其余的代购协议我都带过来了,一共有两百多份。华颜燕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燕赵公司、万千海公司向华颜燕经营部给付窗帘款75706.24元及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即利息合计3293.2元;2、从2019年11月起至今,曾多次南宁往返广州(即时间为2020年5月5日,2020年6月28日),南宁往返吴川市万千海公司(即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7月19日,2020年10月28日)进行多次催收货款,往返期间燕赵公司、万千海公司应承担华颜燕经营部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15000元;3、诉讼费用由燕赵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燕赵公司与碧桂园鼎龙湾云住智慧度假公寓的业主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湛江鼎龙湾海洋度假区公寓配套物资代购协议》,委托燕赵公司代购物资,主要内容:“1、公共区域共享:智能自助办理机、监控、消防设施、灭火器、巡逻器、门禁、梯禁等;2、公寓房间内家具、电器:高端智能门锁、智能取电开关、热水壶、行李架、保险柜等。3、公寓布草配置:床上棉质布草用品(床单1、被套1、枕套2)三套,巾类(毛巾2、浴巾2、地巾1)三套,拖鞋(一次性2双、胶拖鞋2双)二套,浴袍(2件)三套;4、一次性用品:洗头水、沐浴露、梳子、牙刷、牙膏、剃须刀、浴帽、卫生袋、香皂、针线包等;5、其他:度假区指引标示、广告牌、宣传册、宣传单页等”。燕赵公司(甲方)与万千海公司(乙方)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鼎龙湾万千海二期D-02号公寓。第二条、委托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第三条、委托内容:甲方与业主签署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内的所有权利义务。……”2019年6月28日,华颜燕经营部与万千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宁宁签订《窗帘订购合同》,约定:“一、甲方定购安装:万千海智慧公寓的窗帘装修交由华颜燕经营部制作、安装。二、定制窗帘的材料由甲方决定,乙方负责按照设计效果图提供窗帘制作方案和各种材料共甲方挑选,甲方选定材料后由乙方制作订购材料清单,订购材料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由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材料制作、安装窗帘。材料价格以定购材料清单为准。具体见附件清单汇总表及明细表。三、结算方式:(1)甲方确认制作方案、签定采购清单后,由乙方作出制作窗帘方案和总价预算交由甲方核定,双方核定无误后含税总价为80000元,已支付订金为(50%)40000元,发货前需先付(30%)货款24000元,剩余款(20%)16000元。每次付款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符合国家规定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附页清单由华颜燕经营部于2019年6月23日提供,主要内容包含:“项目名称:湛江鼎龙湾窗帘,配置区域、窗户规格、配置产品(布编号、幅宽)、用量、单位、单价、总计(元)、备注……1-6栋B户型81套合计、17-18C户型0套合计、1-6A户型8套合计、1-6C房10套合计、15-18栋B户型18套合计、15-18栋A户型4套合计,总计83925元,优惠价80000元”。曹宁宁于2019年7月19日于上述清单中签字确认。华颜燕经营部于2019年7月3日盖章签字的《窗帘订购合同》没有甲方签字,附页清单上由华颜燕经营部于2019年7月11日提供,主要内容包含:“项目名称:湛江鼎龙湾窗帘,配置区域、窗户规格、配置产品(布编号、幅宽)、用量、单位、单价、总计(元)、备注……1-6栋B户型合计、17-18C户型合计、1-6A户型合计、1-6C房合计、15-18栋B户型合计、15-18栋A户型合计、总计17229.4元,优惠价17000元(含发票)。”曹宁宁于2019年7月19日于上述清单中签字确认。2019年11月23日,华颜燕经营部出函通知燕赵公司其对公帐户变更为钦州市钦北区紫苑布艺装饰经营部,燕赵公司在该通知函上加盖公章签收。2019年12月8日,曹宁宁在华颜燕经营部制作的《吴川市万千海智慧公寓安装窗帘表(增加纱+布)按1.8倍计算》上签字确认,该表上合计总价18706.24元。2019年12月8日,万千海公司在华颜燕经营部出具《窗帘对账单(请款函)》上盖章,曹宁宁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该函载明接收单位为吴川市鼎龙湾万千海智慧公寓,项目名称:四批次窗帘科方窗帘。完成情况说明:“已按合同约定完成:(1)第一批总数257个窗帘,费用为80000元,第二批总数为59个窗帘,费用为17000元,合计97000元,接收单位已支付40000元定金,扣除请款单位房费2000元,第一批、第二批结余未支付窗帘款55000元。(2)第三批总数为56个窗帘,费用为26267.5元。(3)第四批增加布+纱50个窗,费用为18706.24元,合计99973.74元……现申请以上未结款项97911.82元,折后价93000元。……”另查明,曹宁宁时任万千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查明,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窗帘款40000元给华颜燕经营部。后经华颜燕经营部多次向燕赵公司催收无果,华颜燕经营部遂具状向法院起诉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华颜燕经营部与万千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宁宁签订书面的《窗帘订购合同》,曹宁宁在采购清单及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万千海公司、曹宁宁在华颜燕经营部出具《窗帘对账单(请款函)》上签字盖章,因此,华颜燕经营部、万千海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华颜燕经营部工作完成后,依法应有权利获得报酬。综合本案华颜燕经营部的诉称、万千海公司、燕赵公司答辩及庭审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颜燕经营部的劳动报酬应由燕赵公司支付还是万千海公司支付。关于燕赵公司与万千海公司的关系。燕赵公司与万千海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万千海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公寓事务。燕赵公司与公寓的业主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湛江鼎龙湾海洋度假区公寓配套物资代沟协议》,公寓的业主将房屋交给燕赵公司经营,收取收益分成,燕赵公司收取业主的装修装饰及物资代购费用,按约定应为公寓的出租提供必要的客房配置,本案中的窗帘属于必要的客房配置。庭审中燕赵公司承认曾委托万千海公司订购窗帘,结合本案的证据《窗帘订购合同》中约定窗帘含税总价为80000元,已支付订金为40000元,且该40000元系燕赵公司支付给华颜燕经营部的,应视为燕赵公司对万千海公司的代理行为的追认。故华颜燕经营部定做的第一批尚欠窗帘款40000元,第二批订购的窗帘款17000元及第三窗帘款18706.24元,合计75706.24元,应由燕赵公司支付。关于华颜燕经营部请求燕赵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调整燕赵公司自华颜燕经营部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9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华颜燕经营部。关于华颜燕经营部请求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问题。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华颜燕经营部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华颜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支付75706.24元及支付利息(以75706.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10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华颜燕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99元,由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4.99元,南宁市华颜精品窗帘布艺经营部负担210元。华颜燕经营部已预交。本院二审期间,燕赵公司提交证据:收据一份,主张证明燕赵公司有一部分窗帘是从第三方订购,华颜燕经营部制作的涉案窗帘中有一部分是万千海公司的。华颜燕经营部、万千海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燕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案涉承揽关系,故不予采纳。万千海公司提交燕赵公司与与碧桂园鼎龙湾云住智慧度假公寓的业主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湛江鼎龙湾海洋度假区公寓配套物资代购协议》共218份,燕赵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万千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属于对其在一审所提交相关证据的补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燕赵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燕赵公司应否对案涉承揽关系承担责任。燕赵公司在与碧桂园鼎龙湾云住智慧度假公寓的业主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湛江鼎龙湾海洋度假区公寓配套物资代购协议》后,向华颜燕经营部支付窗帘款4万元,然后由万千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宁宁与华颜燕经营部签订两份案涉《窗帘订购合同》,向华颜燕经营部定购安装案涉窗帘。基于燕赵公司委托万千海公司经营管理案涉公寓及上述付款事实,华颜燕经营部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曹宁宁能够代表燕赵公司与其签订案涉《窗帘订购合同》,在两份《窗帘订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颜燕经营部致函燕赵公司告知银行账户的变更情况及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为燕赵公司,亦印证了华颜燕经营部是以燕赵公司作为交易对象。且在一审庭审时燕赵公司承认委托万千海公司公司定作4万元的窗帘,故燕赵公司虽没有书面委托曹宁宁定作案涉窗帘,但曹宁宁与燕赵公司之间已构成表见代理,燕赵公司应对曹宁宁与华颜燕经营部之间定作案涉窗帘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燕赵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万千海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案涉窗帘仅有部分属于燕赵公司,另一部分属于万千海公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燕赵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99元,由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子 轩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王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虹 亨书 记 员 邓唐慧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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