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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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241号案件名称
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41号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3层2、3、4、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元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伟,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张国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宏红书记员 魏竞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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