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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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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132号
  • 案件名称

    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袁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132号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星鱼路阳光水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GU2D715。法定代表人:杨俊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昊臻,男,1989年2月3日生,穿青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鹏,男,40岁1981年11月4日生,住织金县。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袁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雯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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