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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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132号案件名称
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袁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132号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星鱼路阳光水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GU2D715。法定代表人:杨俊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昊臻,男,1989年2月3日生,穿青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鹏,男,40岁1981年11月4日生,住织金县。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袁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雯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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