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梅、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3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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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35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梅、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某梅;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3552号之一原告:张某梅,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梅与被告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梅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保全费1639.8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碧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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