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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梅、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3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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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35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梅、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梅;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3552号之一原告:张某梅,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梅与被告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梅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保全费1639.8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碧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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