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王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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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63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王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王恩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6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38号。 负责人:李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恩凤,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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