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刘金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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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0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刘金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刘金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0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01063912E。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学,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满族,客户经理,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金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刘金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8.00元,减半收取计39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白少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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