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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民鑫与贺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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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642号
  • 案件名称

    燕民鑫与贺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燕民鑫;贺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6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民鑫,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系燕民鑫母亲,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晓飞,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婷,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燕民鑫因与被上诉人贺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燕民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从一审开庭笔录中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于欠条款项组成陈述自相矛盾。对于借贷相关转记录依然无法提供,一审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与上诉人间所有账目往来记录,但是在第二次庭审时当事人本人便不出庭,仅仅让对事实不知情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且未提供任何记录。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结合被上诉人陈述完全可以证实本案借贷及欠条形成是存在问题的。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目录,能够看出其起诉的22418元,构成是尚欠的1581元的衣服款,还有2015年到2017年累计转款的相关费用,构成了22418元。那么从一审判决书第九页,能够证实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一共欠其衣服款一万多元。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上诉人一共欠借款以及衣服也就是一共三万多元,在此期间上诉人一共向被上诉人进行转款6万元,可以证实所有的借款以及衣服款已经全部还清,所以一审法院不能够仅凭欠条来认定欠款这个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贺婷答辩称:上诉人说一共转款达6万元,因为被上诉人是做服装生意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是正常的买卖交易。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出的20837元,纯属是上诉人的借款,被上诉人主张22418元,其中包含20837元,有转款记录,剩余的1581元是上诉人买衣服钱。贺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燕民鑫向贺婷偿还借款本金22418元;2、诉讼费由燕民鑫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1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贺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总共向燕民鑫转账20837元,2017年10月23日,贺婷向燕民鑫转账3202元,贺婷陈述系燕民鑫委托贺婷刷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非借款。燕民鑫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10月23日燕民鑫向贺婷转账3202元,当天,贺婷向燕民鑫转账3202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燕民鑫向贺婷累计转账43282元,燕民鑫认为该款项系偿还的双方之间的借款,本案借款已偿还完毕。贺婷对此不予认可,贺婷认为该款项均系燕民鑫在其服装店消费的款项及燕民鑫在其处刷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非是偿还的本案借款。2019年1月31日,燕民鑫与贺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燕:贺婷,你的钱我也不想拖,也不想欠,我也不想你天天追着我要,你烦我也不舒服,我们家简直是遭遇了太多,特别是钱方面,不是有钱赖着不给你,我那天给你发完给我哥的信息,他在砀山你也知道,他这年前进货实在转不开,得年后,年跟前要钱的多,一样借钱太难了,前天我想算了,我给我爸说了,我说了我欠你两万,你急着要用,我爸说问我大爷先借了还你,所以我才这样给你说,我们家不好过,不是有钱不还,我也不怕你给谁说,我到现在还有官司,我知道这些跟你没关系,有时候你给我发我不想给你说太多了,觉得没必要了,但是你就会认为我过的好,故意不还你钱,其实不是,最近春运,我这你给我发完就给我爸发了图片。贺:你是最让人失望的。没有一次,能准的,那你这个钱,什么时候能给。不会还得拖吧。燕:哎,我没法说一些事,我大爷给我爸我就立马还你。再拖还有啥意思,有钱立马就还你,我本来不想给我爸说,但是不说我也弄不到钱了。贺:这个钱,我也是着急用:你看最近几天什么时候给:这个钱不可能在拖一个月的。至于你,怎么想的,我也明白,大家都不憨,最后相信你一次……”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贺婷一直在向燕民鑫催款,燕民鑫承诺偿还贺婷。2月21日-2月22日,贺婷与燕民鑫父亲之间的短信记录显示:“燕父:你好,贺婷,我在上班,火车头上都是监控,我知道你的事,我下了班给你回!贺:叔叔,我也不知道你家什么情况现在:我理解你们二老的心情,具体情况我也不想过问太多,我今年才买的房子,有房贷,一个月还的多,所以手头有点紧张,你看什么时候能把钱给我一部分。燕父:贺婷,不好意思,叔叔昨天在上班,所以不方便,钱叔叔再想办法,家里情况你也知道一二,所以你看这样行不行,我先还你一部分,但是要再等几天,我也知道燕民鑫给你拖了好久,我和你姨一直都不知道这些事,也比较突然,但是既然家里知道了,就会还你,闺女这个你放心。贺:叔叔,你抽空给我打个电话吧”。2020年5月14日,燕民鑫向贺婷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20年5月14日今本人燕民鑫给贺婷打还款协议,总欠款22418元,如下:2020年6月25日归还8000,2020年7月25日归还4000,2020年8月至9月25日还清。”落款处有燕民鑫的签名及日期。双方均陈述该《欠条》出具后燕民鑫从未向贺婷偿还过任何款项。2020年10月26日,贺婷与燕民鑫父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燕父:贺婷那个叔叔担心你,你这个你身体这个样,明天去那么晚你得回家能,你身体能来得了吗?要不就早来,早来一回吧。贺:语音。燕父:语音。贺:嗯嗯。2020年10月27日:贺:叔叔我们到了。燕父:语音。贺:你有这样的闺女真丢人:1万多块钱的衣服不承认,没点意思,这个钱我亏的起,剩下的钱(表情)你看最近给我吧。燕父:贺婷我刚看到,余下的7千元今年确实给不了你,还是按上次说的时间给你。贺:语音。燕父:行吧,行,就这么说吧,你的身体反正是现在特殊情况,咱俩也不想说多难听的话,知道吧行吧你,反正是在你保证你身体的情况下,咱这个事儿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对吧,也不是多大的事儿,对不对?贺:是你应该跟我说多难听的话嘛,你自己闺女做点啥事应该跟我说多难听的话嘛对不对?你自己心里没点数吗?燕父:贺婷,不是那么说的,你理解错我的意思了知道吧,我是说就你现在这个身体特殊情况,咱别说这些不高兴的话不是说,不是说你理解成这个样知道吧,也只是怕你的身体有特殊情况,是那么说,你不要把俺的好意当成恶意来对你知道吧,你既然觉得也没有欠你的钱不对,那咱见面了也对账了,知道吧,你觉得还不对你自己说要上法院,那咱就上法院,这还不是依着你吗?对不对?咱只说你现在这个特殊情况知道吧,你和咱平常不一样知道吧,是这个意思,既然这样,那咱就别说了,好吧。2020年10月29日,贺:叔,我今天上午把明细重新打了一份,你看,这两天,我们什么时候抽空对一下,你们商量一下时间,给我说一声。燕父:语音。贺:行,你给姨说一声吧,具体情况,和你也说不清楚。燕父:贺婷,你发的这个22418元,不就是你转给毛鑫的账单上的钱吗?也是你当着袁永波让我拿回去对的你转给她的所有的账单总数。贺:对是的,原来的3万多,还剩2万多,所以有8000左右的帐是我给你说的误区,所以还得重新对一下,就是这个8000多,你们不理解,我也没法给你说清楚,只有燕民鑫知道。所以,尽快对清楚。燕父:好吧,我给家里也打电话了,那要等到下个星期二了,还是晚上在西苑华莱宝。贺:行,可以。燕父:大概这个时间,有什么变化再给你说,你们的账单都打出来了,怎么还有8000元的账误区呢?贺:我给你说不清楚,对下账单就清楚了。上次没对账:这次我把账一笔笔对。燕父:好的,好账对不赊,注意身体不是大事。贺:好。2020年11月3日,燕父:贺婷,还是晚上7点在华莱宝见。贺:表情,能约个近点的地方吗,金鹰二店附近也行,你们那边有点远。今天没开车,太远,晚上我还得回家。坐公交,燕父:在友谊商场边的麦当劳吧你几点能到。贺:7点30。燕父:语音。贺:语音。华美商厦图片。燕父:语音。贺婷陈述燕民鑫父亲在该聊天记录中回答的7000多元意思是虽然燕民鑫给贺婷打的欠条是2万多元,从燕民鑫转账记录看到已经偿还过15000元,所以燕民鑫父亲认为还尚欠7000元,聊天记录当天双方并没有实际进行重新对账,当时燕民鑫给贺婷的账单都是贺婷店里的消费记录,沟通了几句,其认为有欠条作为结算依据,其认为没有必要对账了,其当时是想让燕民鑫家人知道燕民鑫欠钱这件事情,对账是因为燕民鑫父亲要求的,说账目不清楚,要再看一下。2020年11月3日,贺婷及其朋友、对象与燕民鑫及燕民鑫母亲在华美商厦见了面,燕民鑫父亲没有去,当时就只把账单拿出来,贺婷看到都是店里的消费记录就没说几句走了。一审庭审中贺婷陈述其与燕民鑫系自2014年年底通过买衣服认识的,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2015年到2018年期间发生的,欠条上的金额是贺婷算账后双方确认的,该款项是其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其给燕民鑫转账20837元及燕民鑫尚欠其的衣服款项组成的,燕民鑫实际欠其衣服款1万多元,其没有证据证实。《欠条》系燕民鑫主动到其店里向其出具的,其没有胁迫燕民鑫,燕民鑫出具《欠条》时有贺婷及贺婷邻居在场。燕民鑫陈述其曾经在贺婷的服装店购买过衣服,2015年买的挺多的,《欠条》是贺婷逼迫其出具的,当时没有报警,出具《欠条》时贺婷的朋友在场,《欠条》并非是双方对账的结果,数额是贺婷找其对账时其才知道欠了贺婷这么多钱,其当时需要偿还高利贷及贺婷的钱,已经计算不清楚了,直到对账时其才知道其已经偿还了贺婷的钱,《欠条》上的金额是贺婷确认的,其当时觉得没有偿还贺婷,怕贺婷找其闹就出具了《欠条》,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其均没有和贺婷对过账。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燕民鑫于2020年5月14日向贺婷出具《欠条》一份,贺婷提供了2015年至2017年期间贺婷向燕民鑫的转账记录及2019年催款的聊天记录,且双方均认可燕民鑫曾在贺婷服装店内多次消费,可以认定燕民鑫向贺婷出具的欠条金额系对双方之间之前经济往来的结算,燕民鑫向贺婷出具《欠条》后并未向贺婷偿还过任何款项,故一审法院对贺婷要求燕民鑫向其偿还22418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燕民鑫抗辩其已将《欠条》中载明的款项偿还完毕,燕民鑫提供的其向贺婷转账记录均系出具《欠条》之前,燕民鑫在2015年左右曾多次在贺婷店内进行消费,2019年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燕民鑫仍然承诺向贺婷偿还借款,燕民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将涉案款项偿还完毕,燕民鑫认为《欠条》系贺婷胁迫燕民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对燕民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燕民鑫向贺婷偿还2241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燕民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燕民鑫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9月17日-2016年10月30日期间转账记录。证实燕民鑫一共向贺婷转款12917元,加上一审提供的证据,一共向贺婷转款6万余元。经质证,被上诉人贺婷认为,该转款记录是燕民鑫在店里的服装消费记录。本院认为,该转账记录在2020年5月14日燕民鑫出具涉案欠条之前,故对于该转账记录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燕民鑫多次向贺婷借款,并在贺婷服装店内多次消费。燕民鑫于2020年5月14日向贺婷出具涉案22418元欠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字。贺婷主张22418元,包括20837元借款与1581元衣服款,并提供了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燕民鑫抗辩涉案欠条载明的22418元款项已经偿还完毕,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均发生在涉案欠条出具之前,且2019年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燕民鑫自认欠贺婷两万,并承诺还款,故本院对于燕民鑫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燕民鑫另抗辩涉案欠条系受贺婷胁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燕民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上诉人燕民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燕民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曹 辛审 判 员  单德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凯迪书 记 员  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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