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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仁秀、马桂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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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240号
  • 案件名称

    赵仁秀、马桂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仁秀;马桂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赵仁秀,女性,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甘河子镇新龙路76号锦怡苑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马桂槐,男性,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兴花园小区15号楼2单元302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赵仁秀与被执行人马桂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1)新2302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桂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仁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0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5912.3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4837.70元及利息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景书记员    姚佳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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