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皓、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5执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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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5执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学皓、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学皓;陈永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5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学皓,男,1997年8月31日生,汉族,系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陈永红,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系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岷县。 申请执行人李学皓与被执行人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205民特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永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皓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永红向其支付12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永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财产情况,除银行存款尚余1497元可供执行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永红1497元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李学皓支付。通过前往被执行人陈永红居所地调查,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学皓,谈话中申请执行人李学皓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1497元,尚有1147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永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学皓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海峰审判员 蒲可可审判员 兰家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吾兰·吾拉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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