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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英俊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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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343号
  • 案件名称

    刘超、英俊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超;英俊;卫广祥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英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锡伯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卫广祥,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英俊、卫广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卫广祥在泰康保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保单(查封到期日分别为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4日)。上述查封财产均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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