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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联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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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900号
  • 案件名称

    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联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900号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L3Y2X。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红,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联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F座408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106XA。法定代表人:杨晓松。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联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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