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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定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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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36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定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上海定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363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尼某某。被告:上海定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贾明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定智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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