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幼、王芳中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27号案件名称
王美幼、王芳中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美幼;王芳中;周东秀;全裕俊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美幼,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中,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东秀,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王**中妻子。原审第三人:全裕俊,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王美幼丈夫。再审申请人王美幼因与被申请人王**中、周东秀及原审第三人全裕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美幼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公正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追究原审证人作伪证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的纠纷。案涉《房屋买卖合约》、《收条》、全裕俊的陈述以及证人王继发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王美幼、全裕俊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中、周东秀是王美幼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买卖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中、周东秀对案涉房屋并非无权占有,原审据此驳回王美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美幼申诉称案涉《房屋买卖合约》系王**中、周东秀恶意串通他人伪造的,案涉《收条》系全裕俊在受到王**中、周东秀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经查,案涉《房屋买卖合约》签订于2005年,并于同年交付房屋。王美幼时隔十五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中、周东秀返还房屋,与常理不符,也有悖诚信原则,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约》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胁迫的情形,故本院对王美幼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王美幼还申诉称本案审判人员存在违法审判情形,但其未提供相应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美幼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美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要生审判员 文 芳审判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廖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