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宝忠、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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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536号案件名称
崔宝忠、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崔宝忠;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崔宝忠,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执行人: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西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民自治组织无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恩彪,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崔宝忠与永清县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宝忠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113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87元,执行费1605元。被执行人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4月25日开始,多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3、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查找到财产。4、2021年8月1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5、2021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6、2021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37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永清县永清镇西场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102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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