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辉文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8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812号案件名称
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辉文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辉文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8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法定代表人:于晖。被执行人:李辉文,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2685.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2760.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辉文的银行存款合计276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