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1、樊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3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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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3856号案件名称
樊某1、樊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樊某1;樊某2;樊某4;樊某3;樊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3856号原告:樊某1,女,汉族,生于2011年5月21日,禹州市,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樊某2,女,汉族,生于2015年11月10日,住禹州市,现住。原告及原告樊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樊某2法定代理人:郭小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8日,住禹州市,系原告樊某2的母亲。原告:樊某4,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10日,住。原告及原告樊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亚景,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31日,住。原告:樊某3,男,汉族,生于2007年5月2日,住。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住禹州市,系原告樊某3母亲。被告:樊某5,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6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某1、樊某2、郭小燕、樊某4、樊亚景、樊某3诉被告樊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某1、樊某2、郭小燕、樊某4、樊亚景、樊某3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齐鹏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蔡苗苗书 记 员 李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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